學生專區

學生會

*目的

本校為充實學生生活,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榮神益人,特定學生會及學生課外活動組織辦法。


*組織

一、學生會由學生日間部之道學碩士、聖經文學碩士、基督教研究碩士、基督教研究證書的學生)依學生會章程自行組成,以推行學生各項活動。

二、學生會章程內容依據學生生活守則。若有修改,須由學生會同工會決議或會員四分之一連署,才能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正案,並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時,才能通過修改。

三、學生會修改章程,若其內容與校方規定抵觸時無效。

四、修訂學生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應於二週內報請學務處,轉呈院務會議,核准後實施之。

*章程

第一條:聖光神學院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由全體正式生所組成。

第二條:本會宗旨在培養學生自立與互助精神,推行各項學生活動,維繫學生靈性生活,並成為學校與同學間的橋樑。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聖光神學院內。

第四條:凡聖光神學院(日間部)正式生為當然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出席會議,並參與本會所推行的各項活動。

2.選舉與罷免本會同工,及依本章程規定可被選舉為本會同工。

3.依該會員學制(三學年制需繳交六個學期,二學年制需繳交四個學期,以此類推)按期繳納會費,於每學期註冊時繳交。

4.有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召開大會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同工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需會員人數三分之二出席為成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有效。但對校方之建議以通過三分之二同意為有效。

第八條:本會同工會設會長、副會長、靈修、文書、財務、服務、活動、敬拜、伙食各一人,任期一學年(自該學年寒假至次學年上學期末止),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非應屆畢業生會員始得被選為本會同工。一年級會員不得被選為會長。


第十條:選舉於上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中舉行。會長以無記名投票互選,其他同工由會長邀請擔任之。會長候選人得票過半數者當選。

第十一條:除正、副會長外,各組得依需要得提名若干位會員為該組協助同工經同工會討論通過後公佈擔任。

第十二條:同工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2.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本會同工會推行本會會務。 

3.每月定期開同工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三條:各同工之職掌如下:

1.會長
(1)對外代表本會。
(2)主持會員大會及同工會。
(3)推動與協調同工會各組事工。
2.副會長
(1)協助會長推動與協調學生會各組事工。(例如籌組僑務小組及危機處理小組)。
(2) 擔任宣教中心聯絡同工,定期報告學生宣教動態

(3)會長因故出缺時,代理會長職務。
3.靈修組
(1)協助院方安排各種學生靈修活動事宜。
(2) 舉辦各項屬靈操練的活動。
4.文書組
(1)各項會議、聚會的記錄、文件的整理與保存。
(2)發佈各項活動的消息。
(3)舉辦有關文字、文藝的活動。
(4)負責編印學生通訊錄、文字刊物、海報設計等有關文字工作。
5.財務組
(1)負責本會財務之工作。
(2)負責遴選出納與會計工作之同工。
(3)提出預算與決算。
(4)負責點收奉獻與會費。
6.服務組
(1)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採購、交通與場地。
(2)協助校方安排學生清潔工作分配。
(3)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接待與服務工作。
7.敬拜組
(1)負責安排及訓練各項聚會之司會、司琴、音控、投影等服事人員。
(2) 協助學院樂器的保管與使用分配。
(3) 推動各項音樂活動。
8.活動組
(1)舉辦本會各項康樂活動。
(2)協助校方安排體育活動。
(3)保管各項體育用品。
9.伙食組
(1)負責辦理學生伙食團事宜。
(2)負責安排並監督每週伙食委員(二名)的工作執行與交接。
(3)安排每天之備餐、收餐、清潔的服務人員。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向校方報備後實行之。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須由同工會決議或會員四分之一連署,在會員大會之前提出修正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時,修改之。

*課外活動
一、課外活動組織分下列數類,由學生自行組成團契: 福音事工類、教牧研究類、體育健身類、恩賜訓練類、宣教研究類、神學研究類、教會研究類等。若非以上列舉類項,須經由學務處核准,方可組成團契。

二、發起人應將團契名稱組織、緣起及發起人姓名 (至少三名) 等項書面報告學務處,核准後始得進行籌備。

三、籌備事宜應請學務處派人或指定人指導。

四、應利用課餘時間聚會籌備並將擬定計劃交學生會參考。

五、已任主席者,不得擔任兩個團契以上之負責人。

六、各團契刊物文稿於付印前須送學務處評閱簽字後始得印發。

七、稿件一律用真實姓名,但發表時可用筆名。

八、非經學校院務會許可,不得向校內外募捐。私人或團體贊助者,應向學務處報備經許可後,方可接受贊助。

九、團契經費以各組成人員自行負擔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活動性質列具預算,於開學前呈報學生會,交由學務處轉呈院務會議通過後酌情補助。

十、學生所組團契如有成果優異者,經學生會呈報學務處核准後予以獎勵。

十一、若有干涉學校行政或軌外行動者,經糾正後仍不改進時,得由學務處強制改組或解散。

十二、學生所組團契自行解散時,負責人須主動報告學務處,並將屬該團契之一切檔案及財務狀況向學生會交代清楚後,方得解散。

十三、團契之活動與校方或學生會活動抵觸時,應以學院及學生會活動為主,並自行修訂或取消該活動,不從者以第十一條款處置。

十四、學生參加校外活動,二人以上之團體行動,應須先呈報輔導老師及學務處核准,以免發生事故,無法處理。

十五、學生各項課外組織活動及其章程之設立與修訂,應於完成後二週內報請學務處,轉呈院務會議,經核准後始得實施,其內容與校規衝突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