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福音車派借用辦法
為使本院福音車之派借用有所依循,特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福音車負有支援公務行政及教職生活動之功能。派用優先順序如下: 1.全院性公務優先,其他公務次之,非工務性申請再次之。 2.非公務性活動中以教學活動優先,其他活動次之。

第三條 福音車之派用,以下列公務需求為限 。 1.代表本院接洽公務或參加公務有關之會議。 2.接待蒞校外賓。 3.接待參加院方舉辦之研討會及各式全校性活動之與會貴賓、講員。 4.其他經院長核准派用福音車之專案或公務活動。

第四條 各處室人員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 輸工具。

第五條 各單位申請派借福音車,須向櫃台同工索取派借車單(附件一),於派借車輛前一工作日提出申請,經總務處主任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 申請程序:一、 教職員:填妥派借車單後,逕向總務處主任提出申請。二、 學生: 1.教學用:由教務處會總務處,核准後使用,並限期歸還。 2.活動用:由學務處會總務處,核准後使用,並限期歸還。 3.公務用:由各處室會總務處,核准後使用,並限期歸還。 4.緊急狀況:如意外事故、受傷、病患等,先向學務處報備後使用。

第七條 總務處主任按照各單位送達派借車單之先後緩急依次調派,但如發生緊急事故得通知原申請人停止用車或調整用車時間。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自行安排駕駛員,總務處不負責安排及接送等業務。

第九條 各單位申請派借用福音車,以自備合格執照之駕駛人為原則。請於使用前後詳細填寫「行 車記錄表」,使用完畢將「行車記錄表」歸還櫃檯。若需繳費,請填寫「福音車使用繳費單」至總務處繳費。

第十條 除公務外,申請單位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最慢於歸回福音車後一個工作日內,按使用公里數計費(每公里6元),向總務處出納繳交油資。

第十一條 派借用福音車期間駕駛人及乘客均須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及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 派借用福音車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總務處處理。所發生應直接歸責於駕駛人之費用(如違規罰單或交通事故等),由駕駛人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 行駛地點以派借車單所填地點為限,除有安全顧慮者外,駕駛人人及乘車人員皆不得變更行程。如因公務所需必須赴他處時,須取得總務處主任口頭同意,並於派借 車結束後補填派借車單。

第十四條 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駕駛人隨時駛返本院指定之停車場停放,不得在外停留。車輛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第十五條 各項規定遇有爭議時由總務主任協調及裁決,申請單位違反規定時,視情節簽請單位主管議處。

器材借用辦法及申請表
器材分類一級器材:手鐘、筆記型電腦二級器材:CD & Tape Player、麥克風、單槍投影機、小蜜蜂、幻燈機三級器材:延長線、樂譜、CD/VCD/DVD、錄影帶、錄音帶借用辦法

1. 借用三級器材不需經過申請,但須填寫借用資料;一級以及二級器材的借用,則必須經過器材負責人同意,檢驗清點簽名後,方可借用。

2. 若借用之器材損壞或遺失,則器材之借用人須償還該器材之價格,至於器材之價格依照聖光神學院財產清冊、市價 為基準,而賠償人為借用表上之登記者,不得賴帳。

3. 器材借用人不得轉借器材給予他人。

4. 器材借用期限:借用時經院方同意之期限。若超過借用期限則應支付適當之罰金。